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镇上横朗白云山新村永宏丰工业园B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44-50号松园大厦首层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鲍东昇,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新机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天河区五山路金慧街88号8栋4楼408房。
法定代表人田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文,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土田信真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紫旭路508号3幢。
法定代表人田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广州新机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土田信真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