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久盛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浔练公路3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夏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福如,浙江京衡律师(湖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跃进。
委托代理人蔡栋、李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西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栋、李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叶柏岩,南京市浦口区桥北红叶木业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大桥北路24号金盛国际家居二楼C区67-68号、71-72号。
上诉人久盛地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跃进、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叶柏岩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久盛地板有限公司以当事人间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久盛地板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久盛地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久盛地板有限公司,葛跃进、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人民币57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