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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润耿凡纺织品有限公司、卢红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执异49号
案件名称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润耿凡纺织品有限公司、卢红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润耿凡纺织品有限公司;卢红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12执异49号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

被执行人:南通润耿凡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C,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双桥村15组。

法定代表人:卢红旗。

被执行人:卢红旗,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润耿凡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耿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润耿凡公司股东卢红旗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润耿凡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罗莱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等。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润耿凡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上述赔偿款等,股东卢红旗亦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股东卢红旗未能举证证明柏纷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罗莱公司申请追加卢红旗为本案被执行人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卢红旗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卢红旗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罗莱公司清偿债务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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