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402执2932号被执行人:柴玉伦,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40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本院移送执行柴玉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柴玉伦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