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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郭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民三初字第190号
案件名称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郭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郭丽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190号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

委托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军伟,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生,住浙江省浦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丽华,女,汉族,1987年1月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据此人民法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应予准许,并根据原告变更后诉讼请求的索赔金额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做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67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65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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