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4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庆刚,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淮南市。
被告:吴庆双,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庆刚、吴庆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应于支持,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