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10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宋源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410号
案件名称410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宋源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宋源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410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源元,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源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2021年7月7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7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