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程兵,男。
委托代理人:莫田德,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嘉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崇工业园A2区B座。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告:李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兵诉被告东莞市嘉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程兵负担,另退回原告程兵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