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660号申请人三明市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凤岗街道办西门村。
法定代表人陈玉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桂凤,魏少萍(实习),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沙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凤凰路17幢。
法定代表人黄德枢,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士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城西南路建设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程爱玉,董事长。
被申请人三明市旺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城关狮古巷1号3楼。
法定代表人林谋富,董事长。
申请人三明市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三明市旺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三明市沙县城关狮古巷1号3楼内或被申请人福建士联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三明市沙县城关泰和路一品江山工地内涉嫌侵犯申请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266894.X)专利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并清点被控产品数量及调取相关财务凭证。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了专利号为ZL201320266894.X集电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人为陈玉彪。
同时提交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显示陈玉彪授权申请人有权单独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在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且该证据容易被销毁和转移的情况下,其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三明市旺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三明市沙县城关狮古巷1号3楼内或被申请人福建士联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三明市沙县城关泰和路一品江山工地内的涉嫌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和拍照并清点被控产品数量及调取相关财务凭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