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初字第276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超,系德州经济开发区成通汽车配件经销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超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