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立民初字第52号起诉人深圳市翠盈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翠盈服装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材料。
起诉人以佛山市南海越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被告,主张:起诉人是注册商标(注册号zc8236571)的权利人,该商标的有效期限是201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衬衣、大衣等。
佛山市南海越智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带有“holidaylady”字样的商品,并且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天猫商城”以及“京东商城”开设网店大肆销售。
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起诉人书面道歉;
两被告经营、管理的网站http://holidaylady.tmall.com及移除对侵权产品宣传的链接;
被告佛山市南海越智贸易有限公司就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暂计20万元),并承担起诉人为制止其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福田区,亦无证据显示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坚持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深圳市翠盈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