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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富生、青岛味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味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62号
案件名称汤富生、青岛味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味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富生,青岛味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62号原告汤富生,台湾地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徐秋波,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华,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味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艳,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东,系青岛市北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华泰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功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生,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富生与被告青岛味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富生撤回对被告青岛味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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