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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胡国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85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胡国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胡国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8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山山,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国炎,经商,系义乌市国雅茶叶商行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胡国炎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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