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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与范东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38号
案件名称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与范东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范东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长城玻璃深加工行业服务中心北区第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赏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江文。

被告:范东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东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东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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