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34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3767-0。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英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南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东桥工贸区,组织机构代码61062407-2。
法定代表人:仲敏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敏,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晓倩。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南宣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万庆农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