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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谢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甬余知初字第108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谢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谢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知初字第108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燕昌。

委托代理人:郭佳捷。

委托代理人:叶小俊。

被告:谢斌。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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