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尤丽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军辉,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军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063822.0)纠纷一案,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以其与黄军辉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