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园区S2-4地块。
负责人戴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为维,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海抱,男,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吴宛翼(系成都市青羊区兰花草建筑材料店经营者),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XX,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云,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传荣(系高新区吴氏兰花草家居用品行经营者),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XX,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云,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与被告吴宛翼、吴传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宛翼、吴传荣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