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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与吴宛翼、吴传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成民初字第107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与吴宛翼、吴传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吴宛翼,吴传荣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园区S2-4地块。

负责人戴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为维,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海抱,男,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吴宛翼(系成都市青羊区兰花草建筑材料店经营者),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XX,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云,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传荣(系高新区吴氏兰花草家居用品行经营者),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XX,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云,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与被告吴宛翼、吴传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宛翼、吴传荣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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