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志香,系个体户斗门区百货商场的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志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苏志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