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千岛湖陆行泵业有限公司与毛善武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知终字第223号
案件名称杭州千岛湖陆行泵业有限公司与毛善武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善武,杭州千岛湖陆行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知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善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晓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千岛湖陆行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建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勤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臻宇。

上诉人毛善武因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毛善武的委托代理人马晓军,被上诉人杭州千岛湖陆行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勤保、周臻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毛善武到陆行公司就职,任总经理,指导研发新产品。

2009年5月6日,毛善武作为发明人之一,陆行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092030××××.x的“一种机油泵分体式限压阀”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0年2月3日获得授权。

2012年8月16日,毛善武向陆行公司申请辞职。

2012年12月31日,毛善武与陆行公司劳动关系终止。

2012年11月16日,毛善武以其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23055××××.7的“机油泵限压阀”外观设计专利,于2013年6月12日获得授权。

陆行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6日,住所地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299号1幢4楼,注册资本人民币630万元,经营范围:加工、销售机油泵、机械配件;

销售五金交电。

陆行公司认为,毛善武以其个人为权利人,擅自于2012年11月16日(任职期内)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为“机油泵限压阀”外观设计专利,于2013年6月12日获得授权。

毛善武申请的上述专利系其在本职工作中作为研究人员之一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属于陆行公司。

陆行公司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于2014年6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zl20123055××××.7“机油泵限压阀”外观设计专利为陆行公司的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属陆行公司所有;

2.将zl20123055××××.7的“机油泵限压阀”外观设计专利变更至陆行公司名下;

3.诉讼费用由毛善武承担。

毛善武答辩称:一、涉案专利及陆行公司相关专利均集中在一个机油泵中,是毛善武在进入陆行公司之前就设计、开发完成并进行批量生产,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陆行公司未组织任何与涉案专利有关的研发活动。

二、2006年陆行公司成立时其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王健看中毛善武已有的“bf20-50”等几个“半封闭冷冻压缩机”润滑机油泵的技术资料及毛善武的客户资源,要求毛善武来陆行公司担任总经理并于2008年3月6日赠送给毛善武5%的股份。

当时淳安县科技局对企业下达项目申报要求,专利申请成功后,可以得到一笔奖金,故毛善武同意暂借用给陆行公司申请专利。

后由于生产机油泵亏损,2012年8月陆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建勋要求毛善武转让5%股权,股权转让款31.5万元未付,同时放弃对专利的权利。

综上,请求驳回陆行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之规定,毛善武于2012年12月31日离职,涉案专利申请日2012年11月16日尚在其任职期间内,故该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是否与毛善武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该院认为,所谓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

单位主张一项发明创造系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首先需证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范围,然后需证明该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单位的工作内容具有关联性。

该案中,毛善武自2006年进入陆行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并指导研发工作,从陆行公司早于诉争专利的zl20092030××××.x的“一种机油泵分体式限压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来看,该专利系于2009年5月6日由毛善武作为发明人之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该专利系针对一种从机油泵中脱离出来的分体式限压阀,涉及阀体、台阶内孔、阀盖、钢球、弹簧和泄油口等要素,毛善武作为发明人之一,必然实际参与研发工作,实际接触并了解到机油泵及相关部件的技术领域相关内容;

同时毛善武答辩称该技术系其设计开发完成;

该院认为足以认定毛善武的本职工作和任务包括与机油泵限压阀相关的内容。

毛善武个人申请的zl20123055××××.7的“机油泵限压阀”外观设计专利亦系针对机油泵独立配件的限压阀做出,其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该外观设计专利显示阀体横截面为正六边形,侧面开孔,与陆行公司zl20092030××××.x的“一种机油泵分体式限压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所提作为优选例的“所述阀体在设有泄油口的一端外径为正六边形,泄油口设置在正六边形的平面上”相同,故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与陆行公司申请的zl20092030××××.x的“一种机油泵分体式限压阀”的实用新型专利属同一技术领域,均涉及机油泵限压阀领域的技术研发。

综上,涉案专利与毛善武在陆行公司参与研发的“一种机油泵分体式限压阀”的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关联性,即涉案专利与毛善武在陆行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与任务有关。

故而,陆行公司关于涉案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陆行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此予以支持。

毛善武所提相关专利技术早在其于进入陆行公司工作之前即已开发完成并投入市场的辩解没有有效证据支持,亦与陆行公司在先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

陆行公司可依据生效判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变更申请。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9月1日判决:一、确认陆行公司为zl20123055××××.7的“机油泵限压阀”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二、驳回陆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毛善武负担。

宣判后,毛善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对毛善武提交的证据4证人余某的当庭证言,证据5毛善武原同事关于bf20-50机油泵开发设计人及时间的证明,证据8北峰公司出具的由采购部长、采购主管、技术部长签名的关于bf20-50机油泵开发及供货时间证明均系与毛善武有特定关联的个人及单位出具,证据10bf20-50机油泵设计图纸无法核实形成时间与主体为由不予认定错误。

陆行公司从未组织相关的研发活动,也无法证明研究涉案专利系陆行公司分配给毛善武的任务。

原审法院以毛善武系原专利发明人之一而得出涉案专利与毛善武在陆行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及任务有关,与事实不符,毛善武的本职工作系公司总经理。

涉案专利及原专利均系毛善武在进入陆行公司之前已经设计、开发完成并批量生产。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陆行公司的诉讼请求。

陆行公司答辩称:1.原审法院对毛善武提供的证据认定正确。

上述证据4、5、8的证明人均系毛善武的原同事或其他业务合作人员,与毛善武存在利害关系,且除余某外,其他证明人均未出庭作证。

证据10显示的单位为浙江省淳安机油泵厂、浙江省淳安机油泵总厂、浙江淳安泵业有限公司,故该图纸应当属于上述单位所有,且图纸形成时间无法核实。

2.陆行公司已经充分证明涉案专利系陆行公司组织研发。

陆行公司早已对涉案专利进行实际生产,掌握相应技术。

毛善武的本职工作和任务包括设计研发与机油泵限压阀相关的内容。

综上,毛善武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毛善武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有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是: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在本案中,毛善武从2006年开始到陆行公司就职,任总经理,2009年5月6日,毛善武作为发明人之一,陆行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092030××××.x的“一种机油泵分体式限压阀”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0年2月3日获得授权。

2012年8月16日,毛善武向陆行公司申请辞职,同年12月31日与陆行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同年11月16日,毛善武以其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23055××××.7的“机油泵限压阀”外观设计专利,于2013年6月12日获得授权。

从上述事实来看,毛善武在任陆行公司总经理期间,参与机油泵限压阀的技术发明,可以认定有关机油泵限压阀的技术发明工作与其本职工作及任务具有关联性。

而上述两项专利均涉及机油泵限压阀技术,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本院认为,毛善武在任陆行公司总经理期间申请的专利号为zl20123055××××.7的“机油泵限压阀”外观设计专利与其本职工作与任务有关,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毛善武上诉主张涉案专利以及原相关专利均系其进入陆行公司工作前即已研发完成并生产,但从其在一审中的举证来看,证据4、5、8均为与毛善武有特定关联的个人及单位所作,真实性不能确认;

证据10为仅有毛善武个人签名的机油泵设计图纸,真实性亦不能确认。

原审判决对于上述证据的认证,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毛善武在任陆行公司总经理期间申请的专利号为zl20123055××××.7的“机油泵限压阀”外观设计专利与其本职工作及任务有关,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陆行公司所有。

毛善武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毛善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