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3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客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洪正街路家湾村村口。
法定代表人陈久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君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客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775元,退还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