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终字第0325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1,女,41岁(1973年7月24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男,30岁(1984年9月25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2,男,26岁(1988年10月6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雪香,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男,23岁(1991年2月2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曲×,男,49岁(1965年6月23日出生)。
因盗窃,于1980年5月被少年管制三年;
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1年4月28日被假释。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1,男,30岁(1983年12月10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2,男,26岁(1988年5月13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马×1、温×1、郭×、马×2、温×2、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72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马×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温×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马×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温×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温×1、郭×、温×2、赵×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温×1、郭×、温×2、赵×分别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温×1、郭×、温×2、赵×,原审被告人曲×、马×1、马×2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温×1、郭×、温×2、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1、郭×、温×2、赵×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7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