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三初字第00072号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腾隆珠宝金行。
负责人:秦远红,桐城市腾隆珠宝金行业主。
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市腾隆珠宝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代理审判员 查世庆人民陪审员 尹 镜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俊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