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知初字第6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凌,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丙苗,系诸暨市店口丙苗香烟店业主。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丙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