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朗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王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卓锐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陵刚。
原审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克·艾伦·斯蒂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诉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即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