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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朗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卓锐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902号
案件名称北京朗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卓锐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朗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卓锐思创科技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朗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王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卓锐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陵刚。

原审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克·艾伦·斯蒂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诉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即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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