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937号罪犯叶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惠东法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
2014年5月获得表扬。
罪犯叶某某缴纳罚金四千元,有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