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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菊生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4896号
案件名称童菊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童菊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4896号罪犯童菊生,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菊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6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童菊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菊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2014年9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10000元罚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童菊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但该罪犯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2014年1至8月该犯共消费约3656.69元,平均每月支出约457元,综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菊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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