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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与焦路成、李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08号
案件名称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与焦路成、李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焦路成,李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08号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浩、张家康。

被告焦路成,男,1984年2月20日出���,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李虎,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焦路成、李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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