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林逢友,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金喜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曾素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逢友与被告晋江市金喜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逢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逢友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玮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