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崔洪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会际,系成都市金牛区新万友文具经营部业主。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会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11月17日向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