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9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辉,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新宇超市,住所地日照市莒县青年北路。
法定代表人:范丰亮。
委托代理人:李彦东,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新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