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9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金鸿星门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方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仲国,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蔚汉,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掌门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古向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国标,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代理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金鸿星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掌门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05482.1)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金鸿星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金鸿星门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金鸿星门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金鸿星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