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满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02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满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满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满成,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市黄埔区旭越电脑耗材店经营者。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满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满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电脑、滑鼠(鼠标器)、键盘等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850813号“雷柏”商标及第6782915号“图(略)”商标,至今一直合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所生产的雷柏品牌鼠标等电脑产品销往全球,有着极大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

然而,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产品,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850813号“雷柏”商标及第6782915号“图(略)”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被告钟满成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查明事实一、原告商标样式:“雷柏”、“图(略)”;

二、原告商标注册号:第5850813号、第6782915号;

三、原告商标权属情况:2010年9月1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均变更为原告;

四、原告商标注册有效期:第5850813号“雷柏”商标的有效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

第6782915号“图(略)”商标的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五、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9类的计算机、计算机键盘、鼠标等;

六、被告侵权的证据:2014年4月15日,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4)粤广南方第015016号《公证书》,显示原告代理人于2014年1月14日在广州市黄埔区一家标识有“旭越电脑耗材软件专卖店”字样的店铺购买了无线鼠标一个并取得票据一张,该鼠标包装盒和内装商品均有“图(略)”商标标识及“雷柏”字样,包装盒背面还印有“雷柏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字样;

票据上盖有内容为“广州市黄埔区旭越电脑耗材店”的印章。

上述鼠标与原告提供的正品鼠标相比,存在以下不足之处:该鼠标没有任何防伪技术,而正品是有防伪技术的;

该鼠标包装盒的条形码是印刷的,而正品鼠标包装盒的条形码是黏贴的;

该鼠标包装盒硬度与正品鼠标不同;

原告作出鉴定证明书,认定该鼠标属于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七、广州市黄埔区旭越电脑耗材店的经营性质和规模:该店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地址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沙步商业街5号首层,注册资本30000元,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零售电脑耗材。

八、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来源:被告未能举证证明;

九、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

十、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十一、原告提出的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金额:调查取证费用2000元、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770元,仅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是第5850813号“雷柏”及第6782915号“图(略)”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标识亦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一致,极易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而原告经鉴定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当庭指出了该产品与其注册商标的产品的不一致之处,故本院认定该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广州市黄埔区旭越电脑耗材店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权的权利状况、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产品的类型以及被告的经营方式、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数额。

被告钟满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满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5850813号“雷柏”及第6782915号“图(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钟满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5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钟满成负担5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