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朱天保,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起诉、反诉、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答辩、出庭、辩论,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及签收法律文书,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郭沣锋,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起诉、反诉、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答辩、出庭、辩论,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及签收法律文书,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王志明,男,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