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深中法执字第1064-2号 申请执行人蔡建平,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某市某区某村,身份证号码4207001956********。
委托代理人孙月勤,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从仁,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某省某县某镇,身份证号码X。
关于申请执行人蔡建平与被执行人陈从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并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