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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默电子(无锡)有限公司与无锡科锐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知民终字第0202号
案件名称普莱默电子(无锡)有限公司与无锡科锐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科锐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普莱默电子(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知民终字第0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科锐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震泽路**无锡(国家)软件园巨蟹座****。

法定代表人惠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莱默电子(无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块**标准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NAVARROPEREZFRANCISCOEZEQUIEL。

上诉人无锡科锐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锐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莱默电子(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默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知民初字第0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第237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应用于无钥匙进入系统的天线单元”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281962.6)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中,普莱默公司据以指控科锐漫公司专利侵权的权利基础是其合法拥有涉案“应用于无钥匙进入系统的天线单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但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故普莱默公司的起诉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应予以驳回。

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237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此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则普莱默公司可在该行政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知民初字第03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普莱默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7元,由一审法院退还普莱默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1元,由本院退还科锐漫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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