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知)初字第14717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利叶,女,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北京通达兆龙建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赵正彬,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俩好公司)与被告裴利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俩好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裴利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哥俩好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