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哈尔斯(ChrisHarrs),副总裁兼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黄剑林,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灶辉,系汕头市澄海区集乐玩具厂经营者。
本院在受理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灶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