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知)初字第1376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川,男,汉族,45岁,北京新都力盛烟酒商店业主。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游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游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游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