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台玉知刑初字第5号 本院对被告单位玉环世宏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林燕清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作出的(2014)台玉知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尾部的判决时间“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更正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台玉知刑初字第5号
案件名称玉环世宏机械有限公司、林燕清假冒注册商标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1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