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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卫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189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卫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卫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189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超。

被告周卫华,系如东珠江路文峰超市业主,经营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珠江路浅水湾花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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