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鼓知民初字第55号 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30923-0,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范彐忠。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荣康,男,汉族,1973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南京市下关区芝兰荟美容美体中心业主,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瞿东亮、李小飞,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荣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