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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袁细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08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袁细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袁细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细冬,系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旺五金店个体经营户,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红庄二区***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三环公司)与被告袁细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12月2日,原告三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细冬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三环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为59元,由原告三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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