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
被告:浙江亿威特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筱雯。
委托代理人:王伟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亿威特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