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郑建村,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黎永金,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建华,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邓木栈,男,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黎永金,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建华,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虞尚平,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系佛山市南海区虞氏包装机械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文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村、邓木栈诉被告虞尚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120320087.2)一案中,原告郑建村、邓木栈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建村、邓木栈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村、邓木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建村、邓木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