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39号原告:吴因喜,经商。
委托代理人:张郁清,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益敏,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因喜与被告陈益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益敏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因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吴因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