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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绿草香食品有限公司与藁城市百事利食品厂、陈晓红2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79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晋江市绿草香食品有限公司与藁城市百事利食品厂、陈晓红2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藁城市百事利食品厂,陈晓红,福建省晋江市绿草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藁城市百事利食品厂。

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市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翟彦斌,该厂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红(曾用名陈三红)。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彬宽,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绿草香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办事处苏前村。

法定代表人:苏清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辉萍,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藁城市百事利食品厂、陈晓红和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绿草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藁城市百事利食品厂、陈晓红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藁城市百事利食品厂、陈晓红于2014年12月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藁城市百事利食品厂、陈晓红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藁城市百事利食品厂、陈晓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藁城市百事利食品厂、陈晓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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