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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成祥与腾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绍诸知初字第151号
案件名称于成祥与腾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于成祥,腾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知初字第151号原告:于成祥。

委托代理人:苗功群。

被告:腾月。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原告于成祥与被告腾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经查:被告腾月与原告所诉被告的公民身份号码不相符,应视为该诉讼主体不存在,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成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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