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肇要法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77********,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岗东路***号康和楼***房,家住广东省肇庆市金利镇石林一甲佳美斯五金厂,系高要市蚬岗镇佳美斯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
被告人麦某,女,公民身份号码:×××5145,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暂住广东省肇庆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女,公民身份号码:×××6468,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广东省高要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
被告人卿某,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68********,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公民镇朝阳庵村8社**号,暂住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九头岗一出租屋。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刑诉(2014)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麦某、杜某、卿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麦某、杜某、卿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登记成立高要市蚬岗镇佳美斯五金制品厂,主要生产地弹簧。
2014年初,被告人陈某在高要市金利镇石林村委会一甲村工业园租赁一家厂房和广昆高速公路高要市蚬岗镇出口左侧处租赁了一家平房作为仓库,与被告人麦某、卿某、杜某等人,明知没有得到“GMT”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标识有“GMT”注册商标的地弹簧,并以每只人民币53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获利。
期间,被告人陈某负责购买带有“GMT”注册商标的说明书、纸皮箱、标签等材料和销售,被告人麦某负责管理和发放工资,被告人陈某或卿某驾驶粤H×××××号小型客车将在金利镇佳美斯五金厂生产的地弹簧机体等半成品运到位于蚬岗镇租赁的仓库,被告人杜某负责在仓库贴标签、安装机底盒等工序将地弹簧半成品生产成为成品后并打包装等工作,经查,从2014年开始,被告人陈某、麦某、杜某、卿某等人生产假冒“GMT”品牌的地弹簧成品共4869只,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0多万元;
生产假冒“VVP”品牌的地弹簧共1817只,以每只人民币90元的价格销售获利,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6万多元。
2014年7月14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在被告人陈某租用的位于广昆高速公路高要市蚬岗镇左侧处的仓库内查获了标识有“GMT”注册商标的地弹簧76只及纸箱4100只和商标纸、说明书各一批、标识有“VVP”商标的地弹簧166只及纸箱3600只、笔记本一个,同时扣押被告人陈某持有的白色Coolpad手机一台、粤H×××××号小型客车一辆及车钥匙一串、地弹簧半成品80只,送货单一批等。
经高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的地弹簧合计价值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麦某、杜某、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一台、“VVP”品牌地弹簧166只、纸箱3600只、“GMT”品牌地弹簧76只、纸箱4100只、“GMT”品牌地弹簧商标纸一批以及说明书一批、地弹簧半成品80只,书证笔记本一本,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厂房租赁合同,订单、送货单、货运单,银行交易流水,辨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授权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证明书,授权书,委托书,说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李某甲、符某、刘某甲、莫某、缪某、李某乙、刘某乙、李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麦某、杜某、卿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麦某、杜某、卿某无视国法,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属实,提出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麦某、杜某各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卿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麦某、杜某、卿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某、麦某、杜某、卿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麦某、杜某、卿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
对于随案移送的白色Coolpad手机一台,属于被告人陈某用于犯罪的通讯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对于笔记本一个,属于被告人犯罪的罪证,依法予以没收,存档备查;
由公安机关扣押并现存于公安机关的标识有“GMT”注册商标的地弹簧76只及纸箱4100只和商标纸、说明书各一批、标识有“VVP”商标的地弹簧166只及纸箱3600只、地弹簧半成品80只,属于犯罪所得及假冒产品,均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由公安机关扣押并现存于公安机关的粤H×××××号小型客车一辆及车钥匙一串,是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被告人麦某、杜某、卿某均认为现已后悔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卿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随案移送的白色Coolpad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笔记本一个,予以没收,存档备查;
由公安机关扣押并现存于公安机关的标识有“GMT”注册商标的地弹簧76只及纸箱4100只和商标纸、说明书各一批、标识有“VVP”商标的地弹簧166只及纸箱3600只、地弹簧半成品80只,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由公安机关扣押并现存于公安机关的粤H×××××号小型客车一辆及车钥匙一串,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晓成代理审判员 陆祉君人民陪审员 陈晓意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