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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丁计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宿中民三初字第00065号
案件名称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丁计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丁计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三初字第00065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浩淼,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晓慧,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丁计萍,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酒业公司)与被告丁计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昊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梁化成、人民陪审员周明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金种子酒业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种子酒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昊彧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人民陪审员  周明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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